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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leeny

!!!本人對二手區不實之描述作出以下聲明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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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7-4 00:23:27 | 顯示全部樓層
都唔知有乜好拍手,告得入先算!
發表於 2013-7-4 00:32:26 | 顯示全部樓層
高時 發表於 2013-7-4 12:28 AM
上當年澳大有位講師(FBA的), 響網上講左一d關於贊成燒車的言論,又咁啱過幾日真係有人燒車....
結果呢位澳 ...

佢係製造社會恐慌,等於你話條街有炸彈,係由政府去告當事人擾亂社會治安!


發表於 2013-7-4 00:39:47 | 顯示全部樓層
579101 發表於 2013-7-4 12:32 AM
佢係製造社會恐慌,等於你話條街有炸彈,係由政府去告當事人擾亂社會治安!

果單野係"煽動他人犯罪"
發表於 2013-7-4 00:40:41 | 顯示全部樓層
http://www.pj.gov.mo/Common/rev52_11-15.pdf
參閱 Page 13

《刑法典》第147條(恐嚇);
《刑法典》第174條(誹謗);
《刑法典》第175條(侮辱);
《刑法典》第176條亦指出,以文書、動作、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及侮辱,等同於口頭作出誹謗及侮辱。
發表於 2013-7-4 00:42:04 | 顯示全部樓層
579101 發表於 2013-7-4 12:20 AM
基於論壇是採用不記名形或登記,因此大家都取一個代號去代表自己,這個代號已隱藏大家真正身份,當『leon18 ...

戰火燒到來.唔使解釋啦.真理只得一個.分身沒用的.留番同法官講啦
發表於 2013-7-4 00:43:49 | 顯示全部樓層
579101 發表於 2013-7-4 12:20 AM
基於論壇是採用不記名形或登記,因此大家都取一個代號去代表自己,這個代號已隱藏大家真正身份,當『leon18 ...

轉  言論責任知多一點點 - 《誹謗條例》

互聯網普及以來,一直都經常有人於網上惡意作人身攻擊,當中言論或涉及誹謗。

然而,網上言論全受法律管制,與現實世界無異。

當有人觸犯法例時,控方可要求網站交出留言者IP地址,然後根據IP地址及使用時間,向互聯網服務供應者(ISP如Netvigator, HKBN等)要求提供IP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住址。

在公開的網站平台上發表誹謗性言論,在法律上皆被視為「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(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)」。

誹謗內容若以公開形式發出,例如報刊、雜誌、告示,互聯網如討論區、網誌中公開顯示,將被視為永久形式誹謗,並可被判監2年及罰款。根據過往案例,誹謗罪成要賠償過百萬元不屬罕見。

假如受害人或法庭要求索取其資料,網站亦會提供協助,提供犯罪者個人資料作調查用途。

切記,於互聯網犯法與現實無異,切勿因為一時之快而令自己惹上官非,特別是討論區及網誌平台,失實的言論可引起很大後果。




討論區留言涉誹謗 網站被要求「交人」

2007年08月19日

【本報訊】本港熱門聊天室「香港討論區」 13名網友,被指在聊天室發佈言論,涉嫌誹謗本地一間物流公司及四名相關人士,物流公司昨入稟高等法院,要求法庭頒令香港討論區披露網友身份、涉嫌誹謗留言的發送資料及瀏覽紀錄。
原告包括優特埃國際物流(香港)有限公司、董事鄭琨覺、鄭琨倫(譯音)、鄧肇怡及蕭英杰(譯音),被告為香港討論區。

原告在入稟狀指出,香港討論區 13名網友包括「我係龍哥」、「阿 A」及「細細個」等,於今年 6月 26日至 7月 1日期間,在香港討論區的聊天室張貼共 18則涉嫌誹謗的留言,有關留言有損原告之聲譽。

要求披露身份

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香港討論區披露 13名網友的身份,包括電郵地址、傳訊途徑及個人資料等,以及 18則誹謗留言的連線紀錄和瀏覽人次紀錄,如果香港討論區沒有擁有該等資料,則必須以誓章形式交代理由。
發表於 2013-7-4 00:48:20 | 顯示全部樓層
579101 發表於 2013-7-4 12:32 AM
佢係製造社會恐慌,等於你話條街有炸彈,係由政府去告當事人擾亂社會治安!

不用心慌.真的假不了.
發表於 2013-7-4 00:52:32 | 顯示全部樓層
ban97 發表於 2013-7-4 12:42 AM
戰火燒到來.唔使解釋啦.真理只得一個.分身沒用的.留番同法官講啦

你講就唔係事實,咁我可唔可告你誹謗!
發表於 2013-7-4 00:54:40 | 顯示全部樓層
579101 發表於 2013-7-4 12:23 AM
都唔知有乜好拍手,告得入先算!

買本刑法典睇吓先好講野啦
發表於 2013-7-4 00:59:39 | 顯示全部樓層
213都係算啦..
發表於 2013-7-4 01:01:17 | 顯示全部樓層
發表於 2013-7-4 01:03:11 | 顯示全部樓層
拍手....拍手...繼續拍手.......
發表於 2013-7-4 01:04:58 | 顯示全部樓層
k265807 發表於 2013-7-4 12:43 AM
轉  言論責任知多一點點 - 《誹謗條例》

互聯網普及以來,一直都經常有人於網上惡意作人身攻擊,當中言 ...

deleted.

發表於 2013-7-4 01:07:05 | 顯示全部樓層
k265807 發表於 2013-7-4 12:43 AM
轉  言論責任知多一點點 - 《誹謗條例》

互聯網普及以來,一直都經常有人於網上惡意作人身攻擊,當中言 ...

誹謗係要有受害人,除非你有足夠證據證明『lenny』就係現實中某個人,係要去證明買家係確實誹謗一個現實的人,唔係一個代號,間公司有注冊先可以去告,個代號無注冊,我現在改個名叫『lenny』,咁又去告一份。

叫樓主去證明自己是害者先,最簡單個名係有代表性及表達到你自己,先可以叫受害人,唔係指住個鼻,叫『lenny』,就可以告人,所以網上唔可以指名道姓,亦都唔可以一講就知既人,例如特首,咁你去侮辱佢就可以告,唔通我話『亞強』係傻瓜,所有叫亞強都來找我!

點評

師兄,查IP,查PM就知邊個打邊個架啦,用IP證明戈個lenny, 仲有而家係懷疑恐嚇行為,已經唔止關係個名既問題了,已經係條線個IP問題了  發表於 2013-7-4 04:29 AM
發表於 2013-7-4 01:08:35 | 顯示全部樓層
唔評論 留名等結果...
發表於 2013-7-4 01:09:06 | 顯示全部樓層
一世夠運 發表於 2013-7-4 12:54 AM
買本刑法典睇吓先好講野啦

咁你買左未?唔好浪費,買左你都睇唔明!
發表於 2013-7-4 01:12:43 | 顯示全部樓層
早知我都開個帳號叫人媽LEENNNNNNNNNNY,等我都入稟索賞
發表於 2013-7-4 01:14:01 | 顯示全部樓層
之前都好似有單案, 有2個人在網上講佢老細壞話, 結果告得入.
發表於 2013-7-4 01:14:16 | 顯示全部樓層
哈哈,真係笑死,你兩個都有份push佢惹官非!

里昂真係要好好多謝你兩位!
發表於 2013-7-4 01:15:50 | 顯示全部樓層
deleted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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